创业板股票退市条件增加追溯调整因素

2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说明。其中,触发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增加追溯调整的因素。深交所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创

2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说明。其中,触发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增加追溯调整的因素。深交所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去年11月28日,深交所对外公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其中关于所增加的两个退市条件,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将终止上市,大多数反馈意见表示赞同,认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增强监管威慑力,但也有部分意见担心公开谴责执行的公平性问题。

深交所对历史上所有受到公开谴责的公司进行了统计,主板中36个月内曾受到公开谴责三次的公司有六家,中小板和创业板还没有出现上述情况。深交所认为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作为退市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监管的威慑力,促使创业板公司更加注重规范运作,因此本条不做修改。

而增加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深交所指出主要考虑是借鉴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先进经验,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有56%的意见认为该退市条件是合理的。经综合考虑,深交所决定本条不做修改。

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情况来看,纽交所规定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小于1美元退市,韩国主板市场以股价不足面值的20%为底限,KOSDAQ以股价不足面值的40%为底限。深交所认为,虽然创业板在短期内出现股价低于面值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制度设计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导向性,保留该条款有一定的必要性。经测算,2000年以来深市主板共有六家公司出现过九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尚未出现过这种情况。

《意见稿》规定,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深交所指出,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受到市场各方的一致肯定,认为这项制度安排可以避免上市公司通过一次性的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经统计,深市主板历史上共有30家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实现了恢复上市,其中有24家公司“扣非”后的净利润为负,参照本条款的规定,这24家公司将不能恢复上市。

关于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的制度安排也受到普遍赞同,其中也有意见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将“不支持”改为“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深交所表示,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在下一步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时,对于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的条件中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对其他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与此同时,《意见稿》关于“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的规定,也得到了市场各方的普遍认同,也有意见认为应该考虑追溯调整的因素,使该退市条件更加严谨。2010年12月31日,深市有24家主板公司净资产为负,22家主板公司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中小板历史上曾经有一家公司出现过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创业板还没有出现这种情形。

深交所采纳了相关建议,将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修改为: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年度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此外,《意见稿》规定: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从征集的各方意见来看,普遍对缩短该项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表示赞同。2000年以来,深市主板历史上曾有一家公司出现过“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情形,中小板和创业板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形。深交所决定本条不做修改。

《意见稿》中关于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和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的规定,也获得大部分人的赞同,深交所将不做修改。

而退市公司去向安排方面,《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深交所指出,舆论和反馈意见大都表示支持,并表示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给退市股票合适的转让场所,使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一定的转让渠道。因此,深交所亦不做修改。

此外,深交所收集到关于创业板建设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如建议进一步健全退市责任的追究机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还有投资者建议进一步完善IPO发行和上市制度,还有部分意见针对上市公司分红、董监高减持、老三板建设、加大对业绩变脸公司及有重大欺诈行为公司的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与建议。深交所表示在今后修改完善其他制度时对其中的合理建议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