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员法》规则了“教员资历制度”

《教员法》规则了“教员资历制度”
江西省对资历制度基本框架外面的罚则准绳的重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丧失教员资历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员资历;二是故弄玄虚、骗取教员资历或品行不良、欺侮先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员资历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请讨教员资历。

    江西省教委还对教员资历条件重新强调,必需是中国公民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而且具有相应学历跟教育教学才干等条件。

    不合格教员5年内不得重新请讨教员资历。明天,江西省重申了教员资历认定制度的惩罚措施。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公布了《教员法》,规则国度实施“教员资历制度”,对取得教员资历的条件、认定机构以及权限等做出明白规则。1995年 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教员资历条例》,规则了教员资历分类与适用、教员资历条件、教员资历考试、教员资历认定等外容。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方式公布了《<教员资历条例>实施方法》,对条文做出详细解释,对实施中的详细效果作了明白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