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详解商业秘密保护

以案说法详解商业秘密保护
 

  深圳保险学会和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举行专题讲座

  以案说法详解商业秘密保护

  本报讯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怎么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权利人?怎么在诉讼阶段作出举证,从而使侵权人受到法律追究?昨天上午,深圳保险学会和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联合举行保险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专题讲座,市内多家保险公司代表聆听讲座。 
 
叶健红律师在“保险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专题讲座中谈到,有一名女职员,担任公司的系统分析员,知道公司较多商业秘密,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她在半年内都不能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然而,这名女职员在辞职的第二天就到另一家同行的公司工作,由此引起了一场纠纷。经审理,法院判决这名女职员向原供职的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

  叶健红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者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邹志聪律师在“商业秘密遭遇侵权后救济策略”讲座中,讲述了这样一宗案例:2003年2月,郑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隐瞒真实身份,来到龙岗区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求职。杨某技术功底扎实,很快就被任命为研发中心主任,可以调阅、使用公司所有技术资料和研发设备,杨某利用权限,将公司电脑上的核心技术资料复制到自己的手提电脑上,并大量复印公司产品的图纸,通过刻录机把公司机密资料刻录成光盘。同年4月下旬,杨某不辞而别。随后,龙岗区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发现郑州一家公司推出了与其主打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以不到龙岗区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三分之一的价格到处竞标,造成龙岗区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急速下降。经调查,发现郑州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杨某。龙岗区某电器设备有


限公司当即报案,最后,杨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邹志聪律师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邹志聪律师最后提醒,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权后,权利人要指控别人侵犯其商业秘密,首先要找到证据,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