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综合调研报告

20世纪80年代初,党中央根据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和发展趋势,审时度势,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方针。二十多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严打斗争,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001年4月以来,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实现了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在这次严打整治斗争告一段落后,面对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如何全面贯彻严打方针,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保持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了专题调研,取得了丰富的调研成果,深化和统一了对贯彻严打方针的认识,提出了全面贯彻严打方针,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新任务新要求。   一、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意义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方针,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长期坚持。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就是系统地、规范地、经常地贯彻严打方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是对“严打”斗争经验和做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这一工作机制,是为了改进严打方式,把严打方针贯彻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和日常工作中去,增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政法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也是开展严打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力量,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严打方针,建立健全严打
经常性工作机制,在日常社会治安工作中切实体现严打方针的要求,突出重点,对犯罪分子坚持露头就打,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长期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其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严打方针,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是人民群众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法制保障。严打方针对刑事司法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把严打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严打方针对刑事司法的指导更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从而更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应对复杂治安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人财物和信息流动频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社会管理和治安防控却相对滞后,加上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外来暴力、色情等腐朽文化渗透等原因,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总量增加,恶性程度提高,社会危害性加大,隐蔽性增强;犯罪手段升级,智能化程度提高;黑恶势力犯罪仍然存在,犯罪组织化趋势
明显,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和涉毒犯罪居高不下;犯罪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等。新的形势对严打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创新严打方式,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及时对治安形势进行评估和预警,适时和有针对性地部署工作,确保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秩序长期稳定。   (四)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运用和发展严打经验,改进和深化严打工作,提高打击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需要。严打方针提出以来,各地创造积累了许多工作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增强严打整治斗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政法部门依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就是将严打工作经验制度化,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规范化,使这些经验和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坚持和运用。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也是解决各地在严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的需要:在打击方式上,有的地方严打方式单一,注重轰轰烈烈的集中行动,忽视日常对犯罪的打击、防范工作,严打实效性差;在组织实施上,有的地方行动前的准备不足,针对性不强,习惯于“拉网式”大清查,没有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和方式,效果不明显;在政策把握上,有的地方只注意从重的一面,忽视依法从轻处理和人权保障工作,文明执法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发动群众上,不少地方群众并没有真正动员起来,还没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在保障措施上,有些地方经费不足,影响了严打的效果等等。为此,要通过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严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一套有效实用的经常性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日常打击处理工作,提高严打质量,巩固严打成果。   二、严打经常性工作
机制的具体内容   综合研究各地的经验、做法和意见,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主要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评估治安形势,对治安和犯罪问题适时预警,是打击工作正确决策的前提条件。对这一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一定时间和范围的犯罪信息准确收集,迅速研判,及时传递,掌握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为打击行动及时提供信息支撑。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科学的治安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主要数据包括:报警案件、作案人员、治安乱点的情况,公众对治安状况的反映和可承受程度,治安预警应对建议等。建立治安信息评估和预警的指标体系,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和地方政法部门协同统计部门积极进行探索、实践,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是建立畅通的治安信息监测通报网络体系。要建立严格的治安信息采集责任制。公安机关的治安信息采集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地统计有关治安信息,建立治安信息收集和通报制度。政法部门还应建立治安信息调查摸排制度,主动获取治安信息,确保涉及犯罪的重要信息得以及时掌握、及时通报。   三是建立治安信息研判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和政法部门要建立治安情况研判制度,定期听取治安情况的报告,研究分析治安形势,找出发案规律,准确预测犯罪走势,为预防、打击犯罪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决策部署机制。根据对治安形势的分析评估,作出科学决策,是全面及时贯彻严打方针,顺利开展严打工作的重要保障。对这一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充分利用收集的治安信息,及时组织进行综合研究,准确确定一个时期,一定范围突出的犯罪和治安问题,迅速作出决策,因地制宜部署打击重点、打击方式,统筹调配警力和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推动严打工作方案的实施,确保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党委、政府统一决策部署。贯彻严打方针的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和政治优势,坚持党委、政府统一决策部署,组织动员政法部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建立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指挥机制,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协调、整合政法各部门的力量和社会力量。中央和省一级着重从宏观上、战略上和方针政策上,把握严打的方向,加强对各地的检查、指导和协调。把具体决策部署的主动权尽量交给市、县一级,由基层因地制宜进行部署,做到什么时候犯罪突出,就在什么时候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   二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严打工作的部署,认真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合理调配警力,突出打击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严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政策运用机制。对这一机制的总体要求是: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严打的刑事政策,把刑事政策贯彻到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中。坚持依法办案,坚持稳准狠,坚持宽严相济,正确适用法律,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使无辜者依法得到保护,把打击重点始终指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严打方针所包含的政策性内容。主要是理解和处理好两个关系:处理好“依法”与“从重从快”的关系,做到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在法定的时限内从重从快,同时宽严相济,依法应从轻的就从轻;处理好“从重从快”与“稳准狠”的关系,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二是准确界定和把握严打的对象和范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是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要突出严厉打击的重点,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在严打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执行政
策,特别注意人权保障,特别注意文明执法。   三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按照法律规定该从轻的依法从轻,该释放的依法释放。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特别是未成年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从轻处理;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表现好、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押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   四是针对新类刑犯罪不断增多的情况,及时研究、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建议,努力完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制度,不断解决打击犯罪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严打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证。   五是总结和运用严打斗争,尤其是这次严打整治斗争的经验,坚持打击与整治、打击与防范相结合。这是新形势下贯彻严打方针的探索。实践证明,把严厉打击与重点整治结合起来,把打击刑事犯罪与加强治安防范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有利于巩固严打成果,有利于实现社会治安的持续好转。同时,在贯彻严打方针中,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把严打与严控、严管、严防结合起来,着力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犯罪问题。   (四)政法部门配合制约机制。政法部门之间依法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是刑事司法规律的反映,是贯彻严打方针、执行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是发挥政法部门整体效能,有效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对政法部门配合制约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制约,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及时有力地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健全“多警联动”制度,形成以刑侦专业队伍为主力军,诸警种优势互补、协同作战的格局。完善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各警种的协
作,提高联手侦破案件的能力。   二是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政法机关之间的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依法加大政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关程序,完善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工作制度。政法各部门要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在监督制约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区域间政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由协作区域的上一级政法部门负责,建立区域间协作联动机制,全面加强区域间执法的协作,逐步形成跨地区联动的治安工作格局,在信息沟通、线索传递、调查取证、抓捕人犯等环节上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在追逃、侦破系列案件、打击跨地区作案等方面更要加强合作,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提高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   (五)督查考评和激励机制。对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是保证严打方针全面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对这一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建立科学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各执法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工作进行科学考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严格奖惩,完善激励办法,促进严打方针的贯彻执行。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做到定性评估与定量统计相结合,实事求是地反映贯彻严打方针的实际状况。考评内容包括对当地治安形势的估价,严打决策部署情况,严重刑事案件是否得以及时侦破,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否得以及时批捕、起诉并被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刑事政策法律是否得到正确适用,人民群众对治安状况的满意率是否有所提高等。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分类考评标准。将共性的、具有代表性的定量和定性指标,作为普遍督查考评的标准;对于地区特点明显的,制定个性化的督查考评标准,以客观、真实地反映一个地方、一定时期内社会治安工作的状况。   二是认真组织
实施督查考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政法各部门自行对本系统贯彻严打方针的情况进行自查、督查和考评。对贯彻严打方针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扎实、贯彻严打方针不力,严重刑事犯罪长期得不到惩治、社会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严重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要把督查考评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决策机关,以便适时调整部署,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协调。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工作实绩、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认真及时兑现。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完善督查考评的标准和方法,防止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问题的发生。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督查考评相结合,日常督查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六)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政法部门贯彻严打方针的物质基础,是各项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对经费保障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大力加强严打经常性工作的经费保障,既要保证大要案专项办案经费,又要保证政法机关日常打击犯罪的经费。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切实把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争取财政给予足额保障。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办案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贫困地区严打经常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加快科技强警的步伐,不断改善政法部门的技术装备和工作条件,切实提高政法工作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程度,实现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破案攻坚能力,提供技术保障和物质保障。   三是政法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财力和物力,合理调配资源,保证工作重点,厉行节约,避免浪费,把有限的资源用足、用好。   上述几项机制,构成了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这些机制各有侧重,互相联系,要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确保严打方针的贯彻执行。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和预警
是前提,决策部署是核心,运用刑事政策和政法部门配合制约是关键,督查考评是手段,经费保障是条件。这些机制还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三、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增强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上是好的。经过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刑事犯罪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但是,治安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时期,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党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要求更高,政法部门的任务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领导必须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严打方针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严打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牢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总结二十多年来严打工作的经验和不足,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习惯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变执法观念,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积极推进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设,真正把严打方针贯彻落实到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去,切实增强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联系实际,认真贯彻严打方针和中央关于严打工作的总体部署,关心和支持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设,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基本思路和工作方案,认真解决经常性工作机
制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人财物等保障方面的问题,推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顺利建立和有效运转。加强对严打经常性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治安情况的汇报,把握治安形势,及时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贯彻严打方针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协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大打击力度。对于重大案件尤其是涉黑案件,党委、政府要全力帮助政法部门排除干扰。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动员组织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严打工作的浓厚氛围。建立和完善不同层次的严打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到部门、到单位、到个人。   (三)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帮助政法部门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政法各部门继续深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该工作机制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正确适用刑事政策和法律,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加强对严打督查考评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政法部门打击犯罪的积极性,确保严打方针落实到日常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   (四)政法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组织人员系统总结严打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实际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设。从总体上看,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工作还处于探索和初创阶段,没有现成的固定的模式。上级政法部门要加强指导,把中央的要求与本地本部门打击犯罪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要着眼于严打工作经验的系统化和制度化,认真总结历次严打斗争的经验,将其转变为经常性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在实践中长期探索,不断予以丰富、发展和完善。建
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目的在于促进和推动严打方针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要注重工作机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要突出地方和部门特点,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避免资源浪费。   (五)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为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继续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法队伍建设。要结合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警,重点抓好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要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严打方针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严打方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坚持从严治警,纯洁队伍,重点抓好各级政法领导班子建设,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严把进人关,加强教育培训和实战训练,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贯彻严打方针工作的水平。严打经常性工作的各项措施,归根到底要在基层政法单位落实,要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继续加大从优待警的力度,从政治上、待遇上、生活保障、物质保障等方面关心爱护这支队伍。适当增加治安复杂地区的警力编制,确保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根据新的治安形势,通过改革科学配置警力,切实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做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放在第一线,整合基层各种力量,充分发挥整体效能,确保严打方针落实到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