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监管的对策

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监管的对策
摘要:近两年保险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廉价、信息量大、可自助的优势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了欺诈、误销售、洗钱、直接窃取、违规展业等大量问题,严重制约了保险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及时规范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
  关键词:保险;电子商务;监管
  一、保险电子商务监管分析
  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保险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大大增加了保险企业的贸易机会,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营销效率。保险电子商务变革了传统商务模式,形成了新的经营管理理念,推动保险行业在虚拟环境中不断寻找更有效、更廉价的商务机会,并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改进日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但电子商务在给保险业发展带来创新机遇和巨大市场空间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风险和管理问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制订有关监管政策,从法律上规范保险电子商务行为和市场,推动保险电子商务良性有序发展。国际保险协会(IAIS)在基于互联网的保险电子商务发展不到全球业务总量1%的规模时,就开始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于2000年10月提出了基于互联网的保险电子商务和保险活动的监管原则,而我国至今尚未讨论这一问题。为此,积极借鉴国外保险监管方面的经验,及早探讨并制定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监管有关政策措施就成了可持续发展中国保险电子商务的重要举措。
  二、保险电子商务监管要点
  1. 监管公平一致。新兴市场在与传统市场共同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旧势力的抵制,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遇到压价竞争、市场限制等障碍。众所周知网络保险的经营成本低于传统展业方式,如一份美国管理和技术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表明,经营财产和意外保险、健康和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将比通过电话或代理人出售保单节省58%~71%的费用,成本的降低加上便利和客户化的服务,将促使顾客以电子方式购买保险单。尽
管如此,保险人却并未因此直接降低传统保险产品的价格或开发出相应低费率的新型险种,这远远偏离消费者预期,无形中限制了保险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部分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是严格意义的监管,保险人不能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或改变佣金支出及其方向,从而不能直接降低网络保险中传统险种的费率、向消费者直接反馈佣金;但更多的原因恐怕在于保险人不愿在传统市场已大量投入,既未稳定占有市场又未充分挖掘市场时,过早进入一个陌生的新兴市场,开发相应的低费率险种,影响传统市场的发展。对某一或某一类竞争者的有偏监管也是影响保险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不利因素。电子商务市场的特点之一是更易集中商品信息,更便于消费者比较同类或相似产品,而偏向某一或某类竞争者的监管,将不利于市场竞争完全。因此,公平一致性将体现在实现与其他经营者的监管保持一致的横向公平一致,与不限制电子商务应用的纵向公平一致两个方面。
  2. 市场行为与业务的规范统一。保险电子商务表面上看仅仅是营销媒介的创新,但电子商务完全是一个新型环境,是一个匿名、技术不统一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宣传、开展业务完全可以避开传统业务中的约束。如跨地区违规展业的行为,在现实中很容易被发现,而通过互联网根本无法约束,境外保险公司针对国内的外籍人士或高级白领甚至有非法收入的人,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展业,从而影响境内市场的稳定,甚至诱导洗钱。通过不合理或夸大其词的宣传,也可能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表现手段是全方位、丰富多彩的,声音、色彩、图案、文字都可以作为表现手法,链接更是以立体的表现方式拓宽了消费者的视野,完全可以以此进行“扬长避短”的宣传,而过于突出的强调和较为隐蔽的掩盖往往容易让人误解,一些现行法律体系和技术很难约束类似的违规市场行为,迫切需要制订合理可行的制度法规,为规范市场行为奠定法律基础。此外电子商务平台普遍存在系统运行不
稳定、不安全等问题,欺诈、洗钱、直接窃取、违规展业等违法行为既难以防范更难以追踪,严重影响着保险产品设计、生产、营销与售后服务以及保险业的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目前尚无成熟的技术改善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身份不明确,交易方式带来的欺诈与提交身份及相关信息后的隐私泄密等风险,只能通过基于密码技术的认证中心、进入市场交易前的身份认证(如手机用身份证开户、网络资金转移的银行柜台身份证开户与密码确认身份的双重认证)等技术,从逻辑上判断、推理出交易者的身份,并通过认证技术确保消费者提交的是真实、不可抵赖的需求。至于消费者在不同电子商务平台上所接触的业务,即使流程相似,展示的界面和结构也决不会相同,存在误操作、误解等系列隐患,而完全依赖市场的选择来统一规范业务不仅需要较长的周期,延缓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也会造成消费者的大量损失,以此来唤醒监管者的重视不免过于残酷。因此,从制度、技术上规范业务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之一。
  3. 地区或国家间的合作。对保险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单纯按行政或司法权限所限定的地域范围来监管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网络的互联使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之间的界限约束几乎消失,信息的传递畅通无阻,资金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也可以自由流动,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产品,很大程度上基于投保双方的信用,而不是商品买卖的实物传递,因此保险产品在保险电子商务上可以轻易实现跨地区、跨国界销售,单纯靠行政或司法权限所限定的地域范围来监管保险电子商务活动将受到很大制约。电子商务的技术标准和协议并不完全统一,限制了保险电子商务的普及和信息交流,技术上的合作可以减少交易与交流中的歧义和误解,做大保险电子商务这块蛋糕。
  三、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政策建议
  1. 重视保险电子商务监管。保险电子商务在创新同时带来新的风险,并使监管者面临一种全新的监管环境,迫切需要保险监管部门重视保险电子商务的监管问题,
使监管制度建设及时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规范保险电子商务行为,推动保险电子商务的良性有序发展。
  2.坚持公平一致原则,鼓励合法的保险电子商务应用。市场既有不断寻找新兴商务机会的动力,也会有抵制新兴市场对传统业务冲击的举动,监管者虽不能限制市场的这种选择,但可以以公平一致的原则,监管在保险电子商务应用上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限制行为。对保险电子商务的监管方法与对通过其他媒介从事保险活动的监管方法应保持一致,而不应限制在保险电子商务上的合法应用。
  3. 制订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监管者应要求保险人或中介机构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供以下有关信息:保险人或中介机构法定许可提供的保险服务的权限范围,产品描述、有关销售比例的规定、具体条款,投保、理赔等业务处理程序,保险人或中介机构处理索赔案件的程序及要件说明,保险人或中介机构总公司的地址,其监管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或链接(如果保险人、分支机构或中介人,以及其监管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与上面不同,需一并列出),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政府部门或专职机构的联系信息。尤其是在网络保险监管中要求保险人或中介机构的网站上提供如何找到监管机构的服务,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网站是监管者可监管的直接对象,应用中,保险服务应在监管者的监管下通过保险电子商务站点提供,必要时可能需要在监管者的管理下,通过e-mail等正面途径将信息呈现给潜在的保单持有人。但现有的网络管理技术可能不利于监管机构,保险人或中介机构会认为服务是提供给个人的,监管机构作为管理机构不能行使第三方认证职能,也就没必要全面掌握服务信息,保险人或中介机构也会运用有效的系统和方法避免监管者的监管。但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正向唯一身份认证和官方与商业认证中心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届时监管内容也需向中介性的政府或商业认证中心转移。因此,目前可以暂时只要求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提供通往监管机构的链接,并随时接
受监管机构的网络调查,随网络技术发展再更新。监管机构也应在其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政策、投诉案例及其判例、有关评价信息和统计数据、特别预警(如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警示)与友善提示等。
  4. 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业务。保险电子商务活动高度依赖网络系统的可靠度和整合度,因此容易遭受操作风险,监管方应要求提供保险电子商务服务的保险公司,提供合适的服务,包括系统安全、可信、个人数据、备份数据、记录保持等方面。监管者应密切注意其外部资源环境,以确保其合同提供方式恰当、操作风险被有效控制。从这一角度,相应的保险电子商务业务监管制度需借鉴EDI(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经验,从制订业务准入标准,规范电子商务展业模式,从使用唯一身份认证、引导市场统一业务流程甚至操作界面等方面入手,使参与者身份明确,消费者也不必记大量密码,并投入过多精力去熟悉各种流程不同、界面差异很大的应用平台,从而减少消费者的误操作。此外,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未认可认证中心、第三方认证、基于密码的网络交易中电子证书的合法性,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推荐流程产生的电子文书方式,促使市场统一规范。
  5. 加强监管机构的地区或跨国合作,提高保险监管水平。保险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合作包括必要时提供技术、信息援助,或处理与对方市场有关的争议等。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是确保保险电子商务活动有效被监管的关键因素,保险电子商务是一个交换基本信息的有效工具。保险监管者一般在其网站上应提供以下基本信息:监管机构的组织机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被监管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清单,包括合同信息,以及如何可以较容易取得有关监管机构信息的部门。此外,保险监管者还应考虑在其站点上公布以下信息:注册了的保险中介人清单,包括合同信息;监管机构的年度报告;保险年度统计信息;与其他有关监管者的站点的链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