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纤布反倾销案 应诉之路不寻常

欧盟化纤布反倾销案 应诉之路不寻常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外贸出口的迅猛增长,国外对中国产品的贸易壁垒限制措施像乌云一样迅速笼罩到中国出口企业的头顶,使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拓展的高速路上不时要警惕“飞来横祸”。2004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中国化纤布提起反倾销调查。这在当时不仅是欧盟对中国纺织品最大的一次反倾销调查,也是近年来欧盟对华最大的反倾销案。欧盟发起这一案件再次说明,针对中国产品普遍质优价低的特点,国外产业越来越愿意使用反倾销措施以限制中国产品的竞争。近两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不仅在数量上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在涉案金额、涉案产品范围、涉案企业家数上也越来越疯狂,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欧盟鞋类反倾销案更是创了欧盟反倾销涉案金额和涉案企业数量之最。依笔者之见,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者最后的,也是最有杀伤力的武器。

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化纤布反倾销案

    2004年6月17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中国出口的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倾销调查。此次调查涉及5个欧盟海关税号的产品(54075200、54075400、54076130、54076190、54076990),案值4.87亿美元,共有942家化纤布出口企业涉案。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迅即于第二天即6月18日在浙江绍兴召开该案的应诉工作会议。106家涉案企业代表和16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会议。最后共有56家企业分别或联合聘请了12家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抗辩。7月,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又组织了36家企业以行业的名义开展了无损害抗辩。

由于应诉企业家数众多,欧盟采取抽样的办法确定填写全部问卷的企业。2004年10月,欧盟调查官赴浙江、江苏、福建、台湾进行实地核查。今年3月,欧委会公布初裁结果:中国56家应诉企业中有2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18家企业获得分别税率。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平均税率为20


%,没有应诉的企业税率为85.3%。近日,欧盟终裁披露,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增至26家,平均税率也降为14.1%。正式终裁将在8月或9月公布。

16家民企1O家三资企业获市场经济地位

    本案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全部是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其中民营企业16家,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家数的60%左右;三资企业10家,占比40%。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无一家入选。

    欧盟是一个紧密型区域性经济组织,它的反倾销法律有其独特之处且程序复杂,在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中,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提交各项材料,在损害抗辩和欧洲共同体利益上要团结一致,争取获得较好的结果。由于中国不被承认为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盟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会采用替代国办法,这样将不利于中国企业获得较低的税率。但是欧盟的反倾销法中规定如果被调查的生产商能够证明对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符合欧盟制定的五条市场经济标准,则该生产商将获得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其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可以被采用。并且欧盟还单独制作了申请市场经济和分别税率的调查问卷,因此,获得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将是制胜的关键,企业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将是重大的胜利。

    欧盟反倾销法在《关于国家经济性质认定规定》中规定:申请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才被认可为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才可以调整后的内销价格或以自身成本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其认定标准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即:

    1.企业在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成本、产一量、销售和投资等方面的决定都是按市场供求信息作出的,不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实质性反映市场价值的;

    2.企业有一套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是按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并且可用于各种需要;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其他


折旧,易货贸易和通过还债协议的付款方面;

    4.企业受破产法的财产法管理,以稳定的法律确保公司运行的稳定性:

    5.汇率是市场汇率。

    从表面看,很多中国企业特别是外资租民营企业都已经具备上述条件,在某些领域如纺织、轻工等方面甚至连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也已经成长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但是目前在反倾销领域形势仍不乐观。在本案之前的几年时间中,欧盟认定我们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应诉企业总共才30余家,本案一举获得26个市场经济地位应该说是个历史性的突破。但即使如此,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欧盟的判断标准仍存在不客观的因素。

   目前中国企业主要出问题的多是标准的第2和第3点,即财务和成本方面。这些方面也是欧盟调查官员审查最仔细的地方。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过快,各种企业资料和销售、财务数据的保存与整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经营和财务方面的记录不完整,往往成为调查当局驳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使企业处于被动局面。应诉企业往往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整理材料后,仅因为某一项或某几项记录存在缺陷而被驳回市场经济地位,这种教训是惨痛的。当然,客观来讲这里面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调查官员过分强调准确性而忽略企业经营行为与实际记录之间存在合理的误差,即审查过于苛刻;或者审查的材料超出了反倾销调查许可的范围,如有的调查官让企业出具1O年前的资料,令企业猝不及防。二也反映出我们企业平时不重视各项资料的保存和整理,到了递交材料和核查阶段,才“书到用时方恨少,四处找也找不到”。

欧盟完整地使用抽样程序并确定分别税率

    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案,企业不应诉肯定会“死”,应诉不仅可能不会“死”,还有可能“活得更好”。这是因为应诉企业与不应诉企业会。有区别待遇,而这种区别对待使得整个行业重新“洗牌”。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凡是参加应诉并且提供了真实、必要材料的企业,欧盟称之为合作企


业,不参加应诉、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者在调查环节中拒绝配合的企业称之为不合作企业。对合作企业和不合作企业的待遇有非常大的差别,符合标准的合作企业可以享受分别税率,不合作企业则得到全国统一税率,这一税率往往是调查当局根据可获得的信息(一般是申请方提供的信息)裁定一个最高税率。在本案中,众多中国纺织企业积极应对的态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令欧盟当局非常吃惊,甚至使其措手不及。但是我们也看到,还有一些企业对应诉犹豫不决或者有侥幸过关的想法。但事实证明。积极应诉且全力以赴的企业会取得较理想的结果。

    本案中,由于参加应诉的企业达到了56家之多,欧盟调查当局不可能有那么多的人力和时间去审核所有企业填写的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卷,因此,欧盟要求所有企业递交应诉申请并根据企业家数最终确定了8家抽样企业名单,由抽样企业填写完整的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卷,其它合作企业取得抽样企业的平均税率。在此之前欧盟仅动用过一次抽样程序,而且该案也刚刚起动。所以从时间上看,化纤布案的进程已经超过了上一个动用抽样程序的案件,因此,本案成为欧盟第一次完整地使用抽样程序并确定分别税率的案件。鉴于中国应诉企业的特点,本次抽样与核查将对未来中国企业大规模应诉反倾销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欧盟在本案中并没有事先确定哪些企业是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而是将市场经济地位与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卷的核查合二为一,在核查之后才确定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对未被抽样的48家企业,欧盟书面审查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在刚刚公布的终裁批露报告中,抽样的8家企业中有3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4家获得分别裁决,1家被判全国统一税率。在另外未被抽样的48家企业中,23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得到在抽样企业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3家企业的平均税率,15家获得分别税率的企业得到抽样企业中获得分别裁决的4家企业的平均税率,其余企业视为不合作


企业,得到全国统一税率。

以大局为重参与行业损害抗辩

    在本案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积极组织应诉企业团结起来,以行业的身份对损害方面提出抗辩,一是争取做到无损害裁决;二是游说欧盟下游产业和消费者意识到反倾销的结果将会损害他们的利益,也就是损害欧洲共同体的利益;三是通过行业抗辩施压,使欧委会裁决倾销的时候有所考虑。客观地讲,损害抗辩特别是大要案的损害抗辩未必能够彻底打掉该案,但其积极意义和影响却很重大。如果损害抗辩成功,企业将恢复正常出口,避免反倾销税给企业带来损失及失去欧盟市场份额。此外,各应诉企业同心协力,联合进行损害抗辩,整个行业发出一致的声音将会给欧盟以政治压力,增加胜算的可能,对欧盟裁定单个企业的倾销幅度也会造成压力。由于损害抗辩涉及整个行业的利益,也关乎每个企业的利益,所有应诉企业应有长远的目光,以大局为重参与损害抗辩,特别是大企业,对行业遇到的问题更应该主动站出来支持行业损害抗辩。同时,以行业名义聘请的律师不仅对本案的损害提出抗辩,他们还将广泛联系下游生产商和终端用户,扩大影响,争取欧盟内部的力量,使我企业应诉获得更多支持。

    目前,欧盟化纤布反倾销案已经进入终裁披露阶段,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和应诉企业正在进行最后的评论和抗辩,无论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否能让应诉企业满意,但作为新时期中国企业大规模应对欧盟反倾销的一个典型案例,其调查过程必将对未来案件起到先例效应,其应对得失必将对中国企业有所启示。欧盟化纤布反倾销案不仅在纺织品领域具有很大影响,对如何预警和组织企业大规模应诉也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