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河东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05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2006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三、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
染治理工作。   (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6~8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2005年8月~2006年5月1日)   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2006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6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内养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