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筹划

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筹划
2004年2月,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市的富达融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东方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根据东方公司的具体要求,富达融资公司的设备来源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从国外购进 该生产线的价值为1200万元,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3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30万元。
  从国内购买 同类生产线价格为1228.5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22.5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也可以用两种方式经营:
  融资租赁 与东方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东方公司,转让价款为15万元(残值)。
  经营租赁 与东方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530万元,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万元,租赁期满,富达融资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
  作为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富达融资公司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方案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1.选择从境外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00+300+30)]×5%=14.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25×(7%+3%)=1.42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
  所以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530-14.25-1.425-0.09=269.235(万元)。
  2.选择从境内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28.5+30+22.5)]×5%=26.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7×(7%+3%)=2.67(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所以,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281-26.7-2.67-0.09=504.54(万元)。
  因此,虽然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抵扣的营业额更多,可以少缴一部分营业税,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方案二:从事经营租赁,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缴纳营业税=1530×5%=76.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5×(7%+3%)=7.65(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应缴纳印花税=1530×l/l000=1.53(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1530+300-1281-76.5-7.65-1.53=462.12(万元)
  因此,富达融资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内购买设备税负更低,综合收益更高。

筹划点评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这种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


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可以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来利益。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垫支资金,避免了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而给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二是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的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收筹划不单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对出租方来说也存在着因租赁方式不同,税收负担差异的比较、选择,并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节税的问题。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融资业务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选择从国外进口设备,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设备。因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论是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境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借款),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但是,由于进货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异。出租方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所承担实际成本总额的大小,从而选择税负更轻或综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类似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而经营性租赁则不然。我国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也就是说不得扣除经营


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是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其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条件下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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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第909号)的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另外,还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不包括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的利息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允许扣除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