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的术语和定义、开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农家乐开业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14930.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家乐 happy farmhouse 

  指农牧民在自有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园、农场、牧场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以农牧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3.2 旅游者 tourist 

  为满足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进行旅游消费活动的主体,是旅游服务活动的要求者和接受服务的对象。
 
4 基本条件和要求 

  农家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从业资格、经营场地、接待服务设施、经营管理人员等几个方面。 

4.1 从业资格 

  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实行持证经营。 

4.2 经营服务场地 

4.2.1 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丰富的文化内涵。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部分区域应进行硬化处理。无安全隐患,有危险性的场所和活动项目,防护设施应齐备、有效,安全警示标识明显。

4.2.2 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接待服务功能齐备。设施设备安全、方便、完好、运行稳定。
 
4.2.3 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4.2.4 垃圾处理、污水排放、饮食油烟排放应符合GB8978、GB18483要求。
 
4.2.5 有明显的规范标志和管理制度。 

4.2.6 字号牌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要求书写、工整醒目。 

4.3 接待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