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