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运营权运用费的商定。

  首期特许运营权运用费又详细分为规范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隶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添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时期须活期交纳的特许权运用费的商定。

  活期交纳的特许权运用费普通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益的商定。

  如运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益、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运用权、关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运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出(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点等)的商定。

5、第五条商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商定运营场所的租赁事宜。运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关于运营场所的运用仅与特许人发作权益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有关,在受许人严厉实行转租合同的状况下,假设房主与特许人发作任何因租赁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假设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关于运营场所的运用仅与房主发作权益义务关系,假设受许人违犯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触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商定受许人的运营活动应当一直恪违法律法规的规则,操持一切必要的手续并承当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规范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良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正,契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规范;不得泄漏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商定受许人自行承当运营活动发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靠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商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时期直接或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反或相相似的运营活动


,以及违犯此项规则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商定活期特许运营权运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商定受许人应当按商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状况,并按规则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载销售和运营状况。

  第7款商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前通知的状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运营场所反省受许人的运营状况并反省、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载。

  第8款商定关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商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运营中并非一个复杂的效果。不论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情愿承当广告投资能够存在的风险。假设让特许人独自承当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能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效劳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庞大,让特许人独自承当势必存在困难;而假设让受许人来承当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取得报答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糜费,因此假设让受许人承当广告费,他们也会意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商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商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详细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依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用事前预告少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关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求本钱也不承当风险的方式。假设受许人的运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效果是,假设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局部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活期特许运营权运用费,无疑又会损害受许人的利益。为处置这一效果,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商定关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视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犯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


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商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同运用。该款商定看上去似乎有关紧要,但理想上并非如此。假设消费者误以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由于运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肯定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有形资产形成损失。

  第11款商定受许人的一切付款都必需及时。这样规则是为了防止受许人因欠款而堕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四处分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依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则来停止运营管理的商定。

  第13款商定受许人应当仅为运营餐馆的目的运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运营餐馆无6、第六条是关于运营场所变卦的商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卦运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赞同。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商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商定。共6款,内容区分规则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详细商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操持运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运营权运用费等等)。

  第3款商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管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运用特许人一切的运营管理系统。

  第4款商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许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益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运营活动。

  第5款商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详细信息停止保密。
关的目的运用特许人品牌。 第6款商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时期因运营目的而运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一切。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益的商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益,应当征得特许人的赞同。关于拥


有拙见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现在情愿将特许运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思索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取得一笔短期的特许运营权运用费就随便地将自己的特许运营权授予他人运用,由于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运营管理不善而给广阔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有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前与受许人就合同权益义务的转让作出商定,如商定受许人必需将合同权益义务转让给契合资质要求并可以立刻替代自己运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许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需参与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赞同后才干受让合同权益义务。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留意:那就是假设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许突发肉体病,应当如何处置?实际中,特许人并不情愿将上述情形商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由于连锁店数量的增加在某种水平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发生不良影响。
  从实际上说,假设受许人死亡,其承袭人可以直接承袭其权益义务;假设是突发肉体病,则为了维护受许人自己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袭合同权益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忧受许人的承袭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运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前在合同中商定只需受许人的承袭人或监护人表示不坚持承袭合同权益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点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处置争议的详细商定。

  处置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停、仲裁和诉讼。在特许运营合同中,特许人比拟倾向于将协商、调停和仲裁商定为处置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由于许共同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假设发作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结合起诉特许人,不论详细的案情如何,肯定惹起人们关注。假设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形成误传,就有能够会给一局部群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停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拟强调经过协商和调


解来处置争议,由于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分歧后签署特许运营合同的,假设是一般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独自与该受许人处置即可,但假设是因特许人违犯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堕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假设过于强调协商或调停,有时分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坚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情愿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运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蚁刃效的仲裁条款才干从基本上扫除进入诉讼顺序的能够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混为一谈。例如,某一特许运营合同中,特许人是本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假设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位置;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列席的判决,就目前的理想状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此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停止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能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需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处置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商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商定。

  关于特许运营合同的法律适用效果,假设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拟适宜。关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置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有关于涉外特许运营的专门规则,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商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运营合同的商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运营进程中应当运用特许人所运用的言语停止交流的商定。特许运营中的许多详细运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载、培训项目、运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


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能够不情愿为众多的受许人承当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停止交流时,应当自行承当翻译费用。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能、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商定。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隶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说。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隶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关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担任赔偿的商定。

  普通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作在受许人的运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运营场所发作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运营场所发生恐惧感,但有时分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运营场所发作的事情联络在一同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异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了解并遵守合同的商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说的商定。

  当然,特许运营合同并非千篇一概,以上合同内容简介只能用以参考。不论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只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践状况去详细思索特许运营合同中应当明白的事项,才干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