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制”合并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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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制”合并征个税
  政策:所谓“双薪制”主要指的是“第13个月工资”,即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按照原来的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之前对于“双薪制”的扣税方法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而现在停止这样的计算方法,而是把两个月的工资合并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扣税方法计税。
  实例:李先生在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00元,以及第13个月工资、薪金3000元。
  现行方式:第12个月工资、薪金应纳个税:(3000-2000)×10%-25=75元,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纳个税:3000×15%-125=325元,合计400元。
  新规定:(3000+3000-2000)×15%-125=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