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不予考虑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上述条款中所述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是指产品的宏观形状、宏观构造及其结合。产品的微观形状、微观构造及其结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例如一种化合物的分子结构。

在 进行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时,如果技术方案中的非形状、构造技术特征导致该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变化,则只考虑该技术特征所导致的产品形状、构造 或者其结合的变化,而不考虑该非形状、构造技术特征本身。技术方案中的那些不导致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变化的技术特征视为不存在。例如:

1)材料特征

技 术方案中的材料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相应特征相比,其区别在于材料不同,而材料的不同并未带来产品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上发生变化的,即使由于材 料的不同使得包括材料特征在内的该技术方案的效果优于或不同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材料特征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中仍然不予考虑。

2)方法特征

对实用新型产品进行表征的方法特征可分为两种。

一 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不产生影响的方法特征,即该方法特征的引入并未使得产品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上发生变化,该方法特征在实用新型的创造 性审查中不予考虑。例如,“经过防虫处理的木材”,而防虫处理并未使得木材的宏观形状、宏观构造发生变化,因此,在判断包括该特征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不 考虑“防虫处理”这一方法特征。

另 一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影响的方法特征,即该方法特征的引入使得产品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上发生变化,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中只考虑 所述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变化而不考虑方法特征本身。例如,技术方案中包括有同样材料的甲和乙两个构件,甲构件与乙构件之间为“焊接”,而甲构件与乙构 件通过“焊接”成为不可拆分的整体,“焊接”使得产品在宏观构造上发生变化

,则在对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时,将甲构件与乙构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 不考虑方法特征“焊接”本身。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应构件本身就为一个整体结构,而不是“焊接”的,则可以认为两者没有区别。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 相应构件是“螺纹连接”的,则应当考虑螺纹连接”这种可拆分的构件构造与“焊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的构件构造之间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