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地点作出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即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地点。

    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有多个机构、场所的,选择——主要机构为纳税地点;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由所得支

付人代扣代缴税款,即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税法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127条明确,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停止、关闭机构、场所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也应当事先向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税法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新法对纳税申报作了规定,与原规定基本没变,只是将年度申报期限作了内外资统一。月度季度申报为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清算所得申报为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