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间接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新增内容。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间接抵免的条件是必须要实质性股权参与,即或者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或者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举例说明:

    1、 M企业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其对美国A公司持股30%、英国B公司持股40%、法国C公司没有直接股份。但A公司持有C公司股份达到50%,而B公司持有 C公司股份达到50%。则M企业通过A公司持有C公司的间接股份=30%×50%=15%,M企业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的间接股份=40%×50%=20%,M企业间接持有C公司的股份=15%+20%=35%。
    2、青岛QD公司,在C国投资F公司占40%的股份。2006年QD公司获利1000万元,C国的F公司获利100万元,在C国已缴纳所得税30万元,税后利润为70万元。QD公司从F公司分得股息28万元(70×40%)。被扣缴预提税2.8万元(28万元×10%),QD公司实得股息25.2万元。抵免限额=(1000+40)×25%×40/(1000+40)=10万元,直接抵免税额为2.8万元;间接抵免税额为100×30%×28/70=12 万元;

    当年度实际抵免税额:10万元  结转以后年度抵补税额12+2.8-10=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