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界定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

新企业所得税:界定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指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其中所称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在免税优惠方面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限制。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也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又明确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样,就可以对非营利组织包括其收入作更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