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制度

股指期货交易制度

1 、保证金制度: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为了确保履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投资者履行合约的财力保证,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均需按所在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中金所将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在中金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中金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其金额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中金所按公布比例向买卖双方、依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金额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中金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由中金所规定且须以结算会员自有资金缴纳。中金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2 、 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包括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制度。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投资者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为了控制风险和减少市场波动,除了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外,股指期货交易还新引入了价格熔断机制。熔断机制是为了让投资者在价格波动剧烈时,有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同时在熔断期间也便于中金所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市场风险。《沪深 300 指数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沪深 300 指数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 10% ,熔断点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为正负 6% 。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机制的执行较为复杂,在实际交易

中,投资者应参照正式公布的合约及相关细则中的规定。

3 、限仓制度

为了防止和打击操纵市场行为,除了合理设计期货合约、完善保证金制度以外,实行限仓制度十分必要。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限仓是指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不允许超量持仓。如果投资者在多个经纪商处开户,则要将该投资者在各账户下的持仓合并计算。对于确实需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或风险管理的投资者,可以向中金所申请豁免持仓限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要求。限仓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应根据中金所正式公布的规定为准,会员及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持仓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中金所可强行平仓。

4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中金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包括投资者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中金所报告。中金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中金所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达到中金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 1 )《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2 )资金来源说明;( 3 )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 )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 )中金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 、强制减仓制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

方向涨停(跌)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中金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即,中金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 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 , 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在该说明中还对沪深 300 股指期货的强制减仓做了说明,是指在收市后,将已在交易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当日结算价的 10% 的所有持仓,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价。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

什么是爆仓?

所谓爆仓,是指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客户权益为负值的情形。在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如果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资金的绝大部分都被交易保证金占用,而且交易方向又与市场走势相反时,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就很容易出现爆仓。

爆仓大多与资金管理不当有关。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特别控制好持仓量,合理地进行资金管理,切忌象股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满仓操作;并且与股票交易不同,投资者必须对股指期货行情进行及时跟踪。因此,股指期货实际上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如果爆仓导致了亏空且由投资者的原因引起,投资者需要将亏空补足,否则会面临法律追索

哪些情况可能会导致被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强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是指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交易所对会员、投资者的持仓予以强制性对冲以了结部分或全部持仓的行为。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在《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 1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 2 )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 3 )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 4 )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 5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为开市后第一节,即上午交易时间。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中金所强制执行。

中金所是如何进行套期保值管理的?

套期保值额度管理与限仓制度的实施有关。在防范市场风险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保值需要,可以采用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对于有大规模保值需求的投资者进行审批,对经批准的保值者给予较大的持仓限额,不再受原有持仓限额的限制。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投资者需要通过会员递交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报请中金所批准。中金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并按此额度调整该投资者在该合约上的持仓限额。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在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中金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申请人需要变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及时向中金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