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立法的三个焦点

融资租赁立法的三个焦点
  立法的启动,使人们看到了一束曙光。

    中国融资租赁业已经被边缘化了。

    融资租赁业是发达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法律是其基础。

    现代融资租赁业的产生

    融资租赁业的规模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通过立法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已成为共识,但如何做到尚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

    立法不可能解决融资租赁面临的所有问题,立法需要时间,但立法能解决根本问题,影响深远,所以,应积极关注。

    焦点一: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吗?

    在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分别与承租人和供货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出租人经营的是资金,这一点与其他金融企业没有任何差异。

    现代市场营销理念的转变,由以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使得企业在满足客户需求时,往往会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包括产品以及相关的融资租赁、保险等服务。GE Capital 是典型例子。在这里,改变的只是市场营销的方式和内容,而融资租赁的金融本质丝毫没有改变。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融资租赁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本质是金融服务。对融资租赁认识的不同,反映的不仅仅是学术观点的差异,其背后有强烈的现实利益驱动。否定融资租赁的金融本质,会把融资租赁的发展引入死胡同。

    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是租赁业的两部分。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里,融资租赁在整个租赁业所占的比重是举足轻重的,如美国,融资租赁占租赁业的85%,而经营性租赁只占15%。租赁业的核心问题是融资租赁的问题。

    焦点二:如何对融资租赁进行有效监管?

    对融资租赁业监管有两个作用:一是增加行业的资信度;二是控制系统的风险。

    监管应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监管不能妨碍行业的发展;不发展是行业最大的风险。

    监管模式应该根据客观条件和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确定。目前融资租赁业的问题是发展不足。因此,当前监管的重心是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发展中规


范和解决问题。

    在坚持市场化取向,履行加入WTO承诺,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变目前的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

    把监管的重点逐渐从对主体的监管转移到对业务的监管,参照券商分类的做法,设定融资租赁不同等级的经营许可;

    监管的硬指标建议只设两个:最低资本额和资产负债率;建议参照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做法,增加金融租赁公司的透明度;

    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性,增加供给。这是较具操作性的方向。这样,会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效率,从而使宏观经济运行成本降低,整体风险减少。

    离开金融的支持,融资租赁业永远也长不大。而让经营性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是一条正确的出路。

    焦点三:资金(working capital)来源问题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需要有稳定、长期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资金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血液。没有一个金融企业是仅仅用自己的资本金去做业务的。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体的资金来源状况是短期资金长期用,而且利息也没有优势。这种状况不改变,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就是无米之炊。

    我国证券业的发展也有类似的问题,缺乏合规、稳定的资金来源。现在,保险资金入市,商业银行成立基金公司等问题正在研究中。证券业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是融资租赁业的前车之鉴。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有四类: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设备提供商的附属机构、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它们的资金来源分别是商业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这三大来源的资金都是稳定的。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涉及因素比较复杂,但回避不了。

    结论:融资租赁立法任重道远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金融服务,立法应以此为基本点展开。

    目前融资租赁的监管要解决行业发展问题,改变监管职能分割的状况,监管的重点要放到业务上,特别要研究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性。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稳定、长期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