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法避税的权利无需支付道德代价

行使合法避税的权利无需支付道德代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日前说,目前国内对合法避税的争议较多,但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操作,应该是可以的。他认为,应鼓励企业或个人通过捐赠、参与第三次分配等方式合法避税。认为如果税收政策上有更大优惠,将有更多企业或个人考虑拿钱搞公益事业。

    是合法的,就是可行的。比如对合法避税观点的认同,在国外可以追溯到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此曾如此地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时至今日,随着合法避税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认可,合法避税从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一项合法权利。

    这样的权利属性,从合法避税的概念上也不难看出。所谓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既然是尊重法律的依法行为,自然也就是合法可行的。尽管很多时候,合法的事情并不一定符合道德规范与社会伦理的要求。

    正因如此,成思危认为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合法避税,实际上就是为了尊重和满足权利的诉求,自然有其合理性。但他又强调把慈善公益与合法避税进行挂钩,这显然是为合法避税设置了“道德陷阱”。而这样要求企业和个人在行使合法避税的权利的同时,要支付相应的道德代价,这实际上陷入了权利与道德不分的误区,最终只会损害到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

    必须厘清的是,合法避税的本质与偷税漏税是不同的。尽管说,当前一些企业和个人偷税漏税情况严重,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有损于税收征管的公平原则,但归根结底,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与税收征管不力有关。也就是说,这些情况完成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得以消减的。

但是合法避税不同,也许这种避税的方式,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了税法的漏洞,甚至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但是,法无禁止则可行,任何人自然也就无权任意缀加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其实,正确对待种种钻法律空子的避税行为,关键还是加紧对税法完善。事实上,税收法律的制定从来就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它是一个需要不断进化的过程。由此不难想象,如果我们在面对税法的漏洞的时候,不是诉求于对相关制度的弥合,而是寄望于让避税主体通过诸如慈善损赠这样的公益方式,来弥补避税的不合理,这显然是舍本逐末。成思危认为应通过让渡税收政策上的更大优惠,来换取企业或个人考虑拿钱搞公益事业,这本身就不利于促进对税法的完善。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这就注定,对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与个人,他们必然会选择合法避税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他们在资本舞台上,就如同在法庭上的辩护律师一样,只要法律许可,将最大限度地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这样的语境下,寄望于以道德的力量来与合法利益进行博弈,最终的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说到底,还是一句老语,在对合法避税问题上,还是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而让企业和个人在行使合法避税的权利的同时,去支付道德代价,既不利于税法的完善,又犯了以道德为由损害权利的错误,自然也不会带来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