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华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华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分为8章,共计60条。对企业所得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以下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发达国家一般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即以法人组织作为纳税人。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组织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新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
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
  新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新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新税法引进实际管理机构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严格规范居民纳税人的管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三、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新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
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比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比如建造合同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比如销售投资性房地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中,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接受捐赠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与税法的精神是不谋而合的);9、其他收入(目的是涵盖其他无法例举的收入项目,比如债务重组收益等)。当然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一些特殊的收益项目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需要在相应的实施条例以及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对外投资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
  四、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新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新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五、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是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新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
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六、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新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特定低税率、加计扣除、创业投资抵扣、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新税法采取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③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新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⑤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⑥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
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⑦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在人大审议税法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了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又在税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⑧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新税法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通过以上整合,新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七、抵免限额和税额抵免
  抵免限额是指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抵免限额主要针对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这些所得如果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其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应税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的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税额抵免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可直接冲抵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原税法规定,凡在我国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新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八、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新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将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为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这有利于企业将所得税汇算清缴与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送、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等工作进行合理安排。
  九、特别纳税调整
  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特别设置了第六章来规范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预约定价安排,
它是企业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十、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新税法对此做了补充规定。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新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新税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税源转移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