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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存在哪些情形视为合同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存在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等情形,视为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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