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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妹不合致父母骨灰六年无法合葬,法院这样判

   2023-04-13 中华网热点新闻
核心提示: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临近清明节,北京朝阳法院通报了一起安葬权纠纷。因小妹阻拦,大姐无法将故去的母亲骨灰与父亲合葬,因而将小妹诉至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妹协助大姐将母亲的骨灰安葬在已购某陵园双穴墓地中。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临近清明节,北京朝阳法院通报了一起安葬权纠纷。因小妹阻拦,大姐无法将故去的母亲骨灰与父亲合葬,因而将小妹诉至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妹协助大姐将母亲的骨灰安葬在已购某陵园双穴墓地中。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目前,老人合葬事宜已经办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父亲去世后,母亲出钱委托小妹代为购买了某陵园的双穴墓地,用于日后老两口合葬。2016年6月,母亲去世,小妹却拒绝将母亲的骨灰下葬,理由是与原告有遗产纠纷。

2018年,姐妹俩曾就遗产分割问题到法院诉讼。遗产处理完成后,小妹仍拒绝提供墓穴购买合同和安放证,以致于母亲的骨灰始终无法和父亲合葬。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合法传唤,作为被告的小妹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采取了缺席审理。

亲姐妹不合致父母骨灰六年无法合葬,法院这样判

亲姐妹不合致父母骨灰六年无法合葬,法院这样判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母亲去世后,对母亲骨灰及时依死者生前愿望和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是所有子女应尽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墓地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已形成证据链,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应视为放弃了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无证据表明死者生前对安葬于该墓地有异议,原、被告应当互相配合,及时为死者进行安葬。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将母亲骨灰进行安葬的行为,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安葬义务,也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悖。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小妹协助原告,将母亲的骨灰安葬于某陵园的双穴墓地中。一审判决作出后,因小妹怠于履行判决义务,大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由执行法官要求陵园管理方协助原告进行下葬,目前,老人合葬事宜已经办理完毕。

 
标签: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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