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正当性

商标权的合理性
构成商标的“符号”而非商标自身是智力效果,“符号”的智力效果性和发明性不是商标权的内容,也不能作为商标权的合理性基础。商标权的合理性应从“人与人”的而非“人与商标”的关系上寻觅依据:商标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免于混杂,契合群众利益;商标权只是赋予权益人在特定商品上运用特定符号的权益,不属于垄断,商标权的存在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商标权停止过度维护,将添加别中选择商标的本钱,并最终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注册和运用都能发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标权合理性的表现方式,在注册准绳之下应供认运用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