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施行 一九六0年四月一日(一九五九年第一二六号法律)修改 一九六二年第一四0号法律、第一六一号法律;一九六四年第一四八号法律;一九七0年第九十一号法律;一九七一年第九十六号法律;一九七五年第四十六号法律;一九七八年第二十七号法律、第三十号法律;一九八一年第四十五号法律。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图案设计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图案设计的创作,以利于产业的发展。
(定义)

  第二条 
  (1)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是指物品的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能使人通过视觉引起美感者。
  (2)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是指业经注册的图案设计专利。
  (3)本法所说的图案设计“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转让、出租属于图案设计的物品及其为转让或出租而展出或者进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