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保护制度

    1997年7月t日香港回归祖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能否在香港获得保护,自然成为中、外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对发明专利是肯定的,香港回归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发明专利通过办理适当手续,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保护。

    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其专利保护制度基本上是英国专利保护的延伸,其基础是原港英当局颁布的《专利权注册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自身没有独立的专利,但是允许,并且只允许
专利权人就其在英国获得批准的专利或欧洲专利局批准并指定英国的专利授权后5年内,到香港进行专利注册,从而在香港取得专利保护,并且该注册专利的有效性依赖于原英国专利的有效性。

    为了有利于香港的顺利回归和继续稳定繁荣,香港回归前夕中英双方进行了多轮谈判,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当然也包括专利制度问题。根据中英双方的谈判结果,1997年5月29日港英当局颁布了新的《专利条例》取代了原来的《专利权注册条例》。该《专利条例》反映了香港即将回归的现实,初步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该《专利条例》已于1997年6月27日起实施。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保护制度就是以该《专利条例》为基础的。

    按照(专利条例》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两种专利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负责审批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这两种专利的授权条件同我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大体相同。但是,在这两种专利的审批程序中都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满足条例规定的法律要求,在请求人办理规定的注册手续后,即可批准为相应的专利。

    标准专利是通过注册“指定专利当局”(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专利局)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而批准的一种专利。标准专利的审批程序规定,请求人为获得标准专利应当办理记录、注册两步手续。第


一次应当在指定专利当局公布申请后的6个月内进行(该公布申请称作“指定专利申请”),第二次应当在指定专利当局对该申请授权后的6个月内进行,或在香港指定专利申请记录请求公布后6个月内进行——以后到期的为准(该授权专利称作“指定专利”)。目前指定专利当局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三家专利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发明专利,经过申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请求并且按规定办理两步手续,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标准专利。英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和欧洲专利局批准的指定英国的发明专利在一个过渡时期内(过渡期的长短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情况确定),也可以享有这种通过两步登记注册成为标准专利的权利。

    短期专利是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提出而获得批准的专利。短期专利的审批程序规定,短期专利申请只要经过一次形式审查和办理一次注册手续。短期专利不同于我国现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它保护的发明主题的范围与标准专利没有区别,与我国发明专利大体相当,即既可以保护产品发明,也可以保护方法发明,甚至还可以保护涉及微生物的发明。申请短期专利时,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申请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出的或为进入这些国家提出的在先专利申请,或其他保护的申请,均可作为要求短期专利优先权的基础。一项短期专利申请只允许提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也允许提出分案申请。

    标准专利授权后,自授权后的第一个(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的)申请周年日起满3年应当逐年缴纳年费。短期专利授权后,不用逐年缴纳年费,只需在自申请日起满4年时,办理续展手续,缴纳续展费就可以将保护期延长到第8年。

    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被批准以后,一旦发生侵权,专利权人可以向香港法院起诉,请求制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公众在专利被批准后的任何时候,包括在侵权反诉中也可以提出撤


销专利的请求。按照条例规定,主要的撤销理由包括主题不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缺乏三性,未充分公开因而不能实施,修改超出原始申请的范围,专利授予了无权获得专利的人以及一项发明授予了两项专利等也就是说,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的侵权诉讼和专利有效性,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和法院按照《专利条例》的规定独立予以确定的。《专利条例》还包括有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征用、强制许可和原香港的英国注册专利的过渡条款等方面的规定。

    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20年;短期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在香港的申请日起8年。这两种专利的专利权均自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