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例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例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