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所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只有从事这些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统一了原内外资企业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免征的起征点,将原来优惠规定从“获利年度”开始免征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免税优惠,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动机。
  另外条例还规定,有一些虽然列入了上述目录中,但是如果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不得享受条例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一限制的目的,主要为了鼓励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而企业承包经营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对于大力快速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作用有限,承包建设只是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对扩大公共基础设施规模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