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的税负

私营企业的税负

    目前设立私营企业的主要方式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作为投资者的团体股东以其出资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获取相应的股权支出。作为企业法人,企业的利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时,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纳20%的团体所得税。这样,投资者取得的股利所得就承当了双重税负。由于单个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只占企业全部权益的一局部,其承当的责任也只占企业全部责任的一局部。但是,因其取得的收益是局部收益,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税负团体投资者也按出资比例承当。

    举一简例:团体投资者占私营企业出资额的50%,企业税前所得为1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应纳企业所得税 120000×33%=39600元,税后所得为120000-39600=80400元,团体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为80400×50%=40200 元。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交纳团体所得税,这样投资者交纳的团体所得税为40200×20%=8040元,税后支出为 40200-8040=32160元,实践税负为(39600×50%+8040)/(120000×50%)×100%=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