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加盟合同需求留意什么

签署加盟合同需求留意什么
    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应深化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模范本不可修正。其实合约应该是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只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益要求修正内容。特此提供以下十点留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效劳标章注册证。由于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运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需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干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需先取得中央规范局,所颁发的效劳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作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集体系闹进公允买卖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自愿更改品牌称号,连带使曾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自愿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确实拥有此一品牌,才干担忧肠加盟。
  第二、权益金的支付方式。普通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区分是加盟金、权益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全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益金指的是加盟店运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继续性的收费,只需加盟店继续运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需活期付费。支付期限能够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实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益金是继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益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益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益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作,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由于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益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前面三年既然曾经收店不再运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益金,但是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
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只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益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需退回未到期的权益金,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钱效果。普通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由于加盟店经常以为总部的供货价钱偏高,于是纷繁自行向外推销。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质量的分歧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需一致向总部推销,于是争端便发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前要求总部供货的价钱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预先双方为了价钱效果争论不休。
  第四、商圈保证效果。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证,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证商圈模范围有多大,必需十分清楚。不过罕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证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证商圈以外的中央,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益。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由于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形状时,在商圈的保证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开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称号,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反,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证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证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开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反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制止的条款。所谓竞业制止,就是总部为维护运营技术及智慧财富,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时期,或完毕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反行业的规则。此一规范旨在维护
总部的智慧财富权,并无可厚非,公允买卖委员会亦以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制止的年限终究应该多久才合理?假设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任务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制止条款规则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允买卖委员会,公允会以为竞业制止条款乃属合理,惟以为三年能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需思索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效果。普通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则,「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操持。」假设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前面,成为合约的附件。由于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不曾明事项,全归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正、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支配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犯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犯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则总部应提供的效劳项目及后勤援助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置。普通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未来有需求时,总部人员交往左近法院比拟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则,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停委员会调停。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停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假设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停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疏忽调停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相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置。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能否有违犯合约或是积欠
货款,同时,总部能够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假设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作争议时,能否要装配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装配招牌,加盟者遇此状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一切权就应归加盟者一切,总部虽然拥有商标一切权,但不能私自撤除。若真想拆,就必需经过法院强迫执行,假设总部自行撤除,即冒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留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允买卖委员会才矫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管一份,才干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