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筷子挑战刀叉

融资租赁,筷子挑战刀叉
 2005年11月27日,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与空中客车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洪博达各执一笔,并排而坐。兰世立的手有些微微颤抖,他正签署的是一份与空中客车公司关于20架A320客机的购买合同。这对于一个2005年6月刚刚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的民营航空公司来讲,无疑是一笔大买卖。

  但是,这个价值120亿的购买合同签定之后,钱从何来?
  资金短缺一直是民营航空公司发展的最大瓶颈。除东星外,其他3家民营航空公司——奥凯航空、春秋航空和鹰联航空,由于成本压力等问题,都采用了租赁飞机的形式。至今奥凯航空只有1架飞机,而春秋航空和鹰联航空也分别只有2架。
  东星买飞机却要轻松得多——他们采用了国际上流行的融资租赁形式。“钱不是一次付清!”兰世立笑称。如果按照平均每架飞机6亿元、分10年付款的方式计算,东星只需在第一年掏出1.8亿元,以后每年的支出逐步上升,在第6年至第10年间达到最高的12亿元,然后逐年下降。
  这只是案例之一——近年来,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购置设备逐渐成为一些中国企业的选择。
  余小梅的激动,李思明的自豪
  然而当记者与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小梅坐到一起时,她显得有些激动:“你去问100个人,会有110个人不知道什么叫融资租赁!”
  什么是融资租赁?据专家介绍,这是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企业添置设备时由租赁公司融资,把租赁来的设备或购入的设备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退租、续租或留购。
  早在1979年,我国民航总局就首次利用跨国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了一架波音飞机。1981年2月,国内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但此后,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已达到


15%-30%;而在我国,这个比例还不到2%。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巨大潜力与市场发展的迟缓形成了强烈反差。
  近年来,国外众多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它们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
  “纽科在中国没有对手!”说这话的是中国纽科租赁公司的总经理李思明。
  全球第二大专业租赁公司——纽科租赁来得较早。1995年,纽科最大的客户之一朗讯在中国落地,要求纽科也把其服务拓展到中国。1996年,中国纽科在北京正式挂牌,注册资金1500万美元,合作伙伴中国经济贸易信息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各占股25%和20%。
  李思明如是概括纽科的业务模式:“一手联系设备供应商,为供应商预先支付货款;一手联系最终用户,向用户分阶段收取租金。”
  李思明拿纽科的客户戴尔来举例:当戴尔的用户不能一次性拿出所有购买某款大型设备的资金,或者有意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购买时,戴尔会马上通知派驻在戴尔的纽科销售人员,共同商讨出一个各方都可接受的租赁方案。随后,纽科会分析用户的信用情况并迅速做出信贷决定,并与用户和戴尔分别签订租赁和购买合同。之后,纽科会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分阶段向用户收取租金。到租期结束时,用户可以选择退回、续租或按公平市价(或事先约定的名义货价)留购设备。
  目前,爱立信、通用电气、摩托罗拉以及中国的联想、联通都出现在了纽科的客户名单上。纽科股东回报率超过12%,坏账率低于2%。他们已经开始将触角伸到更多中国本土客户身上。
  目前,诸如纽科这样有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国内共有50多家,而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只有9家。北京的1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中,没有一家是内资公司。
  “只需要四到六年!”
  2005年10月21日,北京新世纪日航饭店中华厅,第三届中国租赁业论坛暨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研讨会。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处长胡建平、财政


部会计综合处处长郜进兴等官员的到来,给人们留出了更大的想象空间。会上,官员、专家与企业代表各抒己见,讨论激烈。每个人的发言都直指问题要害。
  这已经是北京市租赁业协会举办的第三届中国租赁业论坛了,同时也是该协会成立的第三个年头。在租赁业长期处于多头管理,缺乏有效管理机制的情况下,北京市租赁业协会苦苦奔走:除发起、主办了三届行业论坛,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广泛联系,推进了《融资租赁法》的草拟工作。
  余小梅的公司——时代佳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北京市租赁业协会的承办单位,承担起了协会的大部分专项业务。
  2005年11月29日,银监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民航总局、交通部等14个部委的官员,开会讨论《融资租赁法(草案)》的修改。余小梅仍然在背后出力甚多。
  2005年7月出炉的《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将统一为8000万人民币。这个数字远远低于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现行标准,但仍然存在较多争议。有许多专家认为,8000万的标准会丧失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的重大意义,因为一个大型公司是不会专注于对小企业客户服务的。
  此外,除了多头管理的问题,税收也是融资租赁业界一直以来讨论的重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对融资租赁的税收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协调性。早在2004年《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初期,就有多位专家提出要彻底解决融资租赁公司重复征税等诸多税务问题,但由于牵涉方面太多,一直是立法工作的难点。
  按我国目前税收政策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商务部(包括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即只需交纳5.7%利差税。而其他4000多家不具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内资


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适用5%的营业税,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却需要交纳17%的增值税,这大大限制了国内中小型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这正是问题的要害。
  而《融资租赁法》的出台,预计要等到2007年。
  余小梅向记者透露,三年来,她已经先后在协会的各项工作中投入了200万元的资金。当然,她并不讳言其他目的:“如果这个行业能起来,那么我的公司会在这个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我舍得投入!”
  这个行业何时能够起来?余小梅略一迟疑,眼光坚定:“我相信只需要四到六年!”
  利好消息是:2005年5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开展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此项政策实施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有望增加80家,行业队伍将迅猛壮大。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将与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样,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据悉,目前《融资租赁法》中税务制度改革的方向已经大体确定,立法步伐将加快。而本土租赁公司与国外同行的竞争,也许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