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
  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征求意见稿)